“自由以自然为原则,以公正为准绳,以法律为保障。”
“公民有表达思想和意见的权利,有安静集会的权利,公民信仰自由,纳税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不得遭到禁止。”
“凡遭受专断和暴政的压迫,公民有权使用暴力来抵抗,因为反抗压迫也是人权。”
“主权在于人民!”(本位面历史上,法国有三部宪法是规定‘主权在民’的,除了大革命时期的这部外,就是1946与1958宪法,与之前西哀士的选举法,及孔多塞侯爵的宪法草案相比,菲利克斯的宪法下人民的范围要宽泛得多,它明确取消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公民有耕种、经商和工作的自由。”
“一切人都有权和他人订约雇佣,交换财产,但人身除外,人身不属于财产。”
“所有权是公民任意享有和支配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产业收入的权利。公民兴办产业的行为,不得加以干涉。”
“人民始终有权审查、修改与更换宪法。”
在行政制度上,共和国依旧是省、县和市镇三级,人民可以在选区初级选举会议上行使主权,直接选举国会的议员,即当初级选举会议联合到4万人规模时,以人口为唯一基础,按绝对多数选票选出一名国会议员(照此标准,国民公会理论上该有650名议员);另外初级会议还有个作用,那就是选出选举人团,至省级议会里投票,公选出行政官员、公共仲裁人、刑事法官和高院法官。
“法国军队不设最高统帅。所有将军听命于国会。”
“法兰西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为他国暴君提供避难所,但可以收留他国的政治流亡者。”
“法兰西绝不和依旧占领她领地的敌人讲和。”
这部宪法共159条目,菲利克斯将其朗读完毕后,宣布将宪法刻在石板上,立在革命广场和杜伊勒里宫的格鲁塞尔广场之上,议员们都说好,但是要等全国投票通过再说。
和美国宪法不同的是,这部共和二年宪法并未谈及设立总统或类似总统职务(美国总统兼军队最高统帅),非但如此,法国的立法团(即国民公会)、国家政府和执行会议皆无常设的最高主席,其实原本劳馥拉写入这条的,但却被菲利克斯授意删掉了,狡猾的菲利克斯意识到国民公会反感和害怕个人专政的出现,他不愿成为众矢之的。
全国的投票选举,初级会议设立在区一级,只要在该区生活满六个月的,年满21岁的男性便是法国公民,公民人数能达到200人到600人(不满200人的就联合其他市镇共同组成选区),即可开始投票,可以口头投票也可以书面投票,当初级会议人数达4万人便能选出名国会议员,得绝对多数者胜出,如果相差不大,未能达到“绝对多数”的便举行二轮选举,如两人得票数相等,让年长者当选,若两人票数相同而年龄又相等,那就抽签决定。同时,在区初级选举会议里,每200名公民还可以选出名“选举人”,去省里组成选举团,选出行政和司法官员来,同时省级选举团再选出一名候选人,全国合计八十三人,至巴黎的国民公会接受审核和挑选,最终选出二十四人组成“执行会议”。
执行会议等同于原本的部长执行委员会,它领导和监督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执行国民公会的法律和法令,除去自己成员外有权任免所有行政长官,并负责外交谈判和指挥军队作战,但执行会议必须对国民公会负责,一旦内里成员有渎职现象,则将遭到国民公会的弹劾和控告。
“多么好的一部宪法,它规定了人民才是所有权力的源泉!”国民公会里,巴雷尔热泪盈眶,边拍掌边起劲地喝彩道。
这时候,罗伯斯庇尔也提议,要用隆重的仪式庆祝这部宪法的诞生,“用名贵的雪松木,按照约柜的样式打造个柜子出来,将宪法文本给保管在内!”
所谓的“保管”,实则就是束之高阁,弃之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