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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方辩友对婚姻关系如何解除认识错误,诚然婚姻的实质要件丧失并不能以婚姻关系如同丧偶一样自然解除,陈某的变性不能改变他作为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婚姻缔结时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和义务仍然存在。第三是对方辩友片面夸大了变性的权力和特征,陈某对于进行变性手术这样影响家庭存亡的重大事项,没有争得自己妻子的同意,也没有告之自己的妻子,严重违反了妻子之间忠诚义务,这是对配偶权的极大侵犯。
同时变性之后又结婚别嫁,是对原有婚姻关系的不负责任,使自己同时在两个婚姻中具有了配偶的身份,这破坏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制度。
诚然一个人有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力,这是他的自由我们无权干涉,作男人好还是做女人好,几千年来难以做出评判,甘苦自知,相信每一个做变性手术的人都会有自己充分的理由,但是对性别的角色的放弃绝不因为社会责任的放弃,并不意味着法律义务的免除。
法制的道路荆棘丛生,法制的道路与我同行。我们无意嘲笑,我们有心倾听,但我们对陈某的重婚行为情不能恕,法不能容。”
不得不说唐战的发言非常精辟,总结得很到位,他一说完,所有人都把目光投向周柳方,这个发音有点乡下土音的反方四辩不知道能不能担任此重任。
周柳言愣了一下,所有人都安静下来,他才快速地站起来,刚出口时声音还有点飘:“主持人评委大家好,一场激烈的辩论让我们能对变性人的家庭有了深入的了解,这个新兴的人群也因其新颖独特的社会问题引发了我们深刻的思考,控方坚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无非是陈某虽然办理了变性手术但是他的原来的婚姻关系并没有消亡,在此基础上结婚违反刑法规定,构成了重婚罪。
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实际经不住推敲,夫妻二人中,一人做了变性手术,那么两个人已经变成了同性婚姻,婚姻关系如何处理,这在我国法律上还实属空白,也成为我们今天论辩的焦点。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结婚二人必须是不同性别的夫妻二人,禁止同性结婚,那么本案的当事人陈某自此做了变性手术后性别己经发生了变更,和对方己经成为了同性,这时的婚姻己经失去了实质要件,必须解除但是怎样解除?这才是关键问题。
由于婚姻法己经规定离婚诉讼必须是一男一女,因此成为同性的两人无法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且由于当事人一方因故不主动提出离婚的话,会使这种婚姻处于非法和不确定状态,因此辩方坚持认为陈某自从变成女性,并且领取了女性身份证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亡。
况且在本案中是个异性体患者,他为了治病并且再婚,哪里有重婚的主观故意,陈某的原婚姻己经自然消亡,他在客观上哪有重婚的行为,陈某变性之前有妻子,变性之后有丈夫,又如何破坏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呢?因此,陈某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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