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座楼的301号居民住宅内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门厅、厨房、客厅、南卧室,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东卧室、卫生间、北卧室;该住宅内天棚高为250厘米。
门厅南北长433厘米、东西宽98厘米。门厅东墙上距北墙110厘米处有一个房门,宽70厘米、高200厘米,为单扇向东开的塑钢门,呈虚掩状;该房门内侧把手上、距地面72厘米处有白色纤维附着(经拍照后原物提取,)。
室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地板。门厅的东墙上的塑钢窗,窗台高30厘米,其中南数第一扇塑钢窗为80厘米×130厘米,向北拉开20厘米的缝隙;该窗的南边框西侧面上、距地面140厘米处有25厘米×15厘米范围的纺织品灰尘印痕。该窗外东侧20厘米处有1枚立体鞋印(拍照后用石膏灌注制模提取,鞋尖向西,全长28.5厘米,前掌宽10.5厘米,跟部宽8厘米,鞋印深度为1厘米。
客厅东西长860厘米、南北宽500厘米,东墙上距北墙69厘米处有一个与门厅相通的堂门,为双扇木门,向西敞开着,宽154厘米、高200厘米。
客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地板。室内地面上距东墙320厘米、距北墙190厘米处地面上有一枚鞋印(拍照提取鞋印),全长28厘米,前掌宽10.5厘米,跟部宽8厘米。该鞋印南侧地面上有毛发2根(无*,拍照后原物提取),长分别为5厘米、6厘米。
靠北墙距东墙120厘米处朝西放置一个100厘米×43厘米×190厘米的书柜,其上、下层的柜门均呈敞开状,柜内书籍等物品摆放较乱;该书柜南侧的地面上在80厘米×50厘米的范围内散落有书籍、纸张等物品。该书柜西侧朝南放置一张140厘米×70厘米×75厘米的写字台,台面上东南部和西南部分别有2处纺织品灰尘印痕,范围分别为20厘米×13厘米、17厘米×15厘米;该写字台的三个抽屉呈拉出状,抽屉内的书籍、纸张等物品摆放较乱。靠客厅东墙距南墙77厘米处朝西放置一个105厘米×48厘米×63厘米的电视柜,柜上放置一台彩色电视机,电源呈关闭状。
南卧室南北长420厘米、东西宽350厘米。东墙上北部有一个与客厅相通的堂门,宽80厘米、高200厘米,向西敞开着。室内铺有白色复合地板。室内靠东南墙角朝西放置一个衣柜,柜门敞开着,柜内的衣物摆放较乱,衣柜中部的柜门沿距地108厘米处有18厘米×24厘米范围的尿液(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沾取。);
该衣柜西侧地面上在40厘米×37厘米范围内散落有衣物,其中的一件白色衬衣上有痰痕1处(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检验呈阳性,拍照后原物提取。)。
靠西南墙角朝东放置一个47厘米×39厘米×42厘米的床头柜。该床头柜北侧靠西墙床头向西放置一张150厘米×190厘米×55厘米的双人床,床上铺有的被褥较乱。该双人床北侧朝东放置一个47厘米×39厘米×42厘米的床头柜。
北卧室南北长477厘米、东西宽420厘米。东墙上南部有一个与客厅相通的堂门,宽80厘米、高200厘米,向西敞开着。堂门内侧地面上散落有一双拖鞋,鞋尖向东。靠南墙西部朝北放置一个102厘米×50厘米×187厘米的衣柜,柜门敞开着,柜内衣物摆放较乱;该衣柜北侧地面上在34厘米×42厘米的范围内散落有衣物,室内地面上距东墙80厘米、距北墙220厘米处有白色线手套1副(拍照后原物提取)。
靠西北墙角朝南放置一个47厘米×39厘米×62厘米的床头柜,柜门敞开着,抽屉呈拉出状,柜内书籍等物品摆放零乱;该床头柜东侧床头向北放置一张150厘米×55厘米×190厘米的双人床,该双人床东侧朝南放置一个47厘米×39厘米×62厘米的床头柜,柜门敞开着,抽屉呈拉出状,柜内书籍等物品摆放零乱。该床头柜南侧地面上在45厘米×50厘米范围内散落有杂志等物品。
卫生间南北长330厘米、东西宽180厘米。南墙上中部有一个与客厅相通的堂门,为宽70厘米、高200厘米的木门,向南敞开着。室内地面铺有白色瓷砖。靠西南墙角有一块布片(拍照后原物提取),长53厘米,宽40厘米,布片把上有长13厘米的擦蹭屎迹(已经四甲基联苯胺显现呈阳性,拍照后用棉纱布分3段擦拭提取。),其中距布片长端23和30厘米处有1块血迹(血迹用棉纱布沾取),室内地面上距东墙15厘米、距南墙106厘米处有手套1副。靠西墙中部、距地面80厘米处有一个60厘米×100厘米×23厘米的洗面池,池内有18厘米×13厘米范围的水迹;该洗面池上方的水龙头上有手印1枚(拍照提取手印)。
上述鞋印花纹种类、大小相同。
厨房东西长210厘米、南北宽328厘米,室内地面铺有白色瓷砖。北墙中部有一个朝北开的双扇木门,与客厅相通,宽128厘米、高200厘米,其东扇门敞开着。室内靠南墙有一套组合橱柜。
具失主刘岩等人,2013年9月21日20时离家,22日9时许回家,发现家中被盗六、七条境界玉溪香烟,价值一万元左右。在其他部位,厨房的组合柜底部不见了黄金约一千克,价值35万元左右,南卧室床头柜丢失大量现金,约50万左右。总价值约86万元,至此现场勘验结束。
现场勘验检查制图3张;照相72张;录像20分钟。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人员:
笔录人: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张利民
制图人: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赵民
照相人: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谭卫平
录像人: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刘娇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
单位: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职务:高级工程师,本人签名:赵民
单位: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职务:高级工程师,本人签名:张利民
单位: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职务:高级工程师,本人签名:谭卫平
单位: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职务:工程师,本人签名:刘娇
单位: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职务:主任法医师,本人签名:关鹏
单位:K市盘龙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职务:助理工程师,本人签名:杜涛
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
性别:男,年龄32岁。
住址:K市盘龙区雨露街御霸天下小区39幢202号,签名:邢永涛
性别:男,年龄37岁。
住址:K市盘龙区雨露街御霸天下小区39幢402号,签名:路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