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主,顾名思义,是以奴隶为劳动生产力的个人或家族,在大秦帝国和塞琉古国的双向商贸活动未开始前,西域和印度半岛的手工业、工业和商业基本都是由各国的奴隶主垄断或半垄断的。
而随着大秦帝国的对外商贸活动首先开始,新疆省、安西省和印度三省的地主和奴隶主的工商业权益其实受到的冲击不大。
因为大秦帝国的对外商贸活动主要还是以如棉服、精盐、茶砖、糖、纸等新疆省、安西省和印度三省所没有也暂时生产不出来的商品与其进行官方或半官方的商贸活动。
应该说在这一时间段内,新疆省、安西省和印度三省的地主和奴隶主还是受益群体,大秦帝国所需要的主要还是新疆省、安西省和印度三省的粮食、马匹、女人、经济作物和丝绸纺织物等。
所以大秦帝国的对外商贸活动其实并没有过于抢占新疆省、安西省和印度三省的地主和奴隶主的市场,并且双方还乐得交易,各取所需。
但随着塞琉古国的对外商贸活动开始,这种平衡被打破了。
只是大秦帝国的收益和所需并没有多少变化,可新疆省、安西省和印度三省的地主和奴隶主的市场却被塞琉古国以及活动于塞琉古国和新疆省、安西省并印度三省的财主抢占了,再某些方面甚至形成了垄断或被垄断。
如大秦帝国所售的棉制品、糖,基本就被塞琉古国垄断购买了,新疆省、安西省和印度三省的地主和奴隶主根本沾不上手,而大秦帝国所需的女人、经济作物和一部分纺织品以及部分粮食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