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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知乎专栏:神州幻梦
引言
狐曾经以不同的文化面貌出现在古人的观念中。笔者尝试将其嬗变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各个形态分别定类为「凡狐」、「灵狐」、「祥狐」、「神狐」、「瑞狐」、「狐魅」、「狐妖」、「狐神」、「狐仙」等。
狐在古人的印象中,有极具灵性、通达人情、怀有仁德的一面,亦有神秘诡异、难以捉摸、鬼鬼祟祟的一面。基于先秦古人对狐的这两种印象,「灵狐概念」后来分别沿着「瑞狐文化」和「妖狐文化」这两个方向发展。本期的内容与后者相关。
与瑞狐文化不同,妖狐文化自古至清都深深地扎根在了底层民间之中,群众根基十分稳固,所以其流传的时间跨度和空间范围都很广,其影响力亦非瑞狐文化可比。
妖狐文化的发展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先秦到魏晋,主要表现为民俗宗教文化;第二阶段是自六朝至今,除了作为民俗文化存在之外,妖狐观念在文学作品中也经常得到体现。笔者姑且以「妖狐民俗文化」与「妖狐文学文化」来概括之。
简单而言,「妖狐文化」可以被划分为三部分,
先秦以来在民间流行的「狐魅」观念。这可谓是「妖狐文化」的早期形态。
古代文学作品中的「狐精」及「狐妖」的表现。这反映着当时社会上流行的狐妖观念,也有助我们认识这个阶段的「妖狐文化」。
「狐魅」观念在现实中演化出的「狐信仰」,其中又可分为「狐神信仰」和「狐仙信仰」两种,或两个阶段。
囿于篇幅,关于第三项会另撰两篇来分别介绍,本文内容只涵盖第一及第二项。但在介绍此两项的概况之前,为了方便表述,首先得厘清先秦时期的一些神秘文化概念的定义。
因此,以下内容将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笔者对先秦时期的神秘文化概念的定义,第二部分才会介绍古代民间流传的「狐魅」观念的情况,第三部分则会介绍古代文学作品中的「狐妖」的概况,其中亦会言及「狐魅」及其进阶的「妖狐」的情况。
第一部分 笔者对先秦时期的神秘文化概念的定义
在笔者的定类中,「灵狐」是指被初步赋予了特殊的文化意义,或可谓「灵性」的狐;「狐精」是指在此基础上通人性、晓人情,能与人沟通的狐;「狐魅」则特指作祟的狐精。
当瑞狐们在昭示着邦国兴旺、明君盛世之时,芸芸众生的普通灵狐却悄然开始妖魅化,成为笔者所定类的「狐魅」。不过言及「狐魅」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认识一下什么是「物魅」,因为这有助我们理解「狐魅」的性质。
在古代中国的幻想世界中,大概有四类角色:「天神」、「地只」、「人鬼」、「物魅」。前三者暂不论,所谓「物魅」其实便包含了「怪」、「精」、「妖」、「魅」等概念。
由于这些概念的性质比较相似,所以这些字通常都会连着使用,并称为「妖怪」、「妖精」、「精怪」、「妖魅」等等。但实际上,这些概念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以下笔者便凭借自己的一些浅薄认识,尝试厘清这些概念的具体意义。
不过即使这些字的真实本义与笔者的个人理解有所差别亦无妨,因为这些字在本系列文章中就是用作指代这些概念,其实也只是为了方便表达而已。按照这些概念于本系列文章的定义,读者可自行转换为自己认知中的其他名词。
「怪」:罕见奇特的动植物。
先秦典籍中,「怪」又常被称为「物」,二者之间混用的情况颇为常见,都是指由异气所生的奇特生物。
《庄子·达生》云:「山多怪类。」
《尔雅·释地》云,东方比目鱼、南方比翼鸟、西方比肩兽、北方比肩民,皆「四方中国之异气」。
《山海经》中的奇禽怪兽,以及其他先秦典籍中提及到的一些异兽,其实有许多都属于怪物范畴,例如《山海经》中的七种狐形异兽。它们通常都是作为某种现象的征兆出现,但还看不出有什么吉凶属性。
《孔子家语·辩政》&《说苑·辨物》中的「一足鸟商羊」,现则「天将大雨」,孔子说它是「水祥」,意即下雨的徵兆。
而在笔者的定义中,「怪(物)」是一个中性名词,也不含任何吉凶的意味。所以,笔者也将《山海经》中的狐形异兽定类为「狐怪」。
「魅」:不祥的、能对人类构成威胁的怪物。
在先秦典籍中,「怪」有时候也会叫作「魅」。在先秦人的观念中,大部分怪物是不祥之物,会对人类构成威胁,所以他们会在青铜鼎上铸造这些「魅」的形象,方便民众认识以防备。
《左传·宣公三年》云:「铸鼎象物,百物而为之备,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泽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两,莫能逢之。」
西晋·杜预注《左传》:「以御螭魅」;「山林异气所生,为人害者。」
因此,笔者以「魅」特指会对人类构成威胁或不利于人的怪物。不过,这或许只是古人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莫名其妙的情况,却又不知道为什么会如此,所以便将这些邪门事归咎于「魅」以作解释。后来的「妖魅」一词与先秦的「魅」的含义大概没有很大差别。
但严格来说,上述的「狐怪」之中也有颇多符合此定义,所以也能理解为「狐魅」的一种。只是由于在汉代以降的文字记载中几乎不见「狐怪」作为「狐魅」作祟的相关描述,所以在笔者的文章中,「狐魅」特指古人认知中的会作祟于人的普通赤狐。
「精」:动植物及无生命物体的精灵。
「精」常常与「怪」相混,虽然时至今日它们之间的差别几乎可以忽略,但若参照先秦典籍,这两个字的早期含义还是明显不同的。
此两者在先秦典籍中的主要分别大概在于,「怪」是一个完整而独立的个体;「精」在本体之外另有形象。如下引文字中的「庆忌」和「蟡」。
《管子·水地》载:「庆忌者,其状若人,其长四寸,衣黄衣,冠黄冠,载黄盖,乘小马,好疾驰,以其名呼之,可使千里外一日反报,此涸泽之精也。涸川之精者,生於蟡,蟡者一头而两身,其形若虵,其长八尺,以其名呼之,可以取鱼鳖,此涸川水之精也。」
不过到了后来,一些能言语、通人性的寻常动物,例如笔者于开篇所言的「狐精」,它们即使没有在本体之外另有奇形怪状,也都被归类为「精怪」。由此来看,「精」和「精怪」之间也有微妙的差别。
「妖」:反常的现象,后指可以幻化为人形的动植物。
先秦时期,一般指地面上异常的自然现象,如六鹢退飞、兔舞于市、桑谷生朝等等。不光限于自然,人世中某些现象异乎寻常而暗寓灾变,也称为「妖」,后来泛指一切反常的事物。
《左传·宜公十五年》云:「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杜预注「地反物」为「群物失性」。
后世言「妖」,虽然还有反常、诡异、不祥的意思,但其指代对象已从自然现象转移到动植物,例如「狐妖」、「狼妖」、「鼠妖」、「树妖」、「花妖」等等,所指的一般是能幻化成人形的精怪,亦即广义上的「妖怪」。狭义上的「妖怪」专指其中作乱作祟的分子。
——小结
由此,笔者大致对「怪」、「 魅」、「精」、「怪」、「精怪」、「妖怪」,这些概念进行了粗略的定义。上述所言或许有疏漏之处,但起码是归纳自古代各部典籍,虽然可能不够全面,不过应该也能反映到一些确实的情况。
若将这些概念具体缩小到「狐」,那便是「狐怪」、「狐魅」、「狐精」和「狐妖」等。这几种概念互相交织,共同建构出「妖狐文化」,并体现在古代志怪小说和民间传说之中,呈现出不同的文化面貌。
接下来会频繁提到这些概念,故在那之前需要阐明字词的定义,方便表述。
第二部分 流窜于市井民间的「狐魅」
先秦时期,古人基于对狐的习性的认识,认为其是一种别具灵性的野兽,即所谓「灵狐」。
虽然狐有极具灵性、通达人情、怀有仁德的一面,但或许是因为狐昼伏夜出,又多穴居于墓穴附近,所以亦给了古人一种神秘诡异、难以捉摸、鬼鬼祟祟的印象,这便有了被妖异化的契机。
因此,在踏入汉代之后,作为山川之神的狐销声匿迹,作为瑞狐及神狐的也只有白狐、玄狐和九尾狐这些特殊的狐,剩下来的一般灵狐(赤狐)基本上都会被视作妖魅,即所谓「狐魅」。
汉人甚至认为狐是鬼的坐骑。不知所本,大概是以汉代传闻为依据,或是来自狐穴居于墓的阴暗印象。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犬部》:「狐,妖兽也,鬼所乘之。」
总之,兼照此前的《瑞狐文化》篇,可知汉代的狐文化同时呈现出了三种面貌,「神狐」、「瑞狐」、「狐魅」并存不悖。
「狐魅」的相关记载
从现存文献材料来看,狐作为妖魅及不祥之物出现的情况始于西汉。
其中较早的有西汉·焦延寿《焦氏易林》。这是一本模仿《周易》的杂占书,其卦辞都用四字韵语写成,当中许多地方都写到狐。此中突出反映了汉人观念中的「狐魅」。
这些描写,有些是一般性的,个别是作为瑞兽,但最多的是描写狐作祟的。以下所引的数条描写了逐狐时的场面。
《乾之·无妄》:「传言相误,非干径路。鸣鼓逐狐,不知迹处。」
《蒙之·蛊》、《益之·睽》、《姤之·巽》、《艮之·临》、《渐之·夬》:「逐狐东山,水遏我前。深不可涉,失利後便。」
《大畜之·震》:「逐狐平原,水遏我前。深不可涉,暮无所得。」
《小畜之·观》:「驾驷逐狐,轮挂荆棘;车不结辙,公子无得。」
《噬嗑之·豫》:「臝裎逐狐,为人观笑。牝鸡雄晨,主作乱妖。」
参照下列描写狐作祟的数条之中的《观之·蛊》,可知逐狐的原因或是因为狐是不详之物,而且会进入人家作祟。
《困之·兑》:「国将有事,狐嘈向城。三日悲鸣,邑主大惊。」
《未济之·剥》:「三狐群哭,自悲孤独。野无所游,死於丘室。」
《睽之·需》、《蹇之·剥》《震之·恒》:「老狼白驴,长尾大狐,前颠却踬,进退遇祟。」
《观之·蛊》:「长女三嫁,进退不羞;逐狐作妖,行者离忧。」
《睽之·升》:「老狐屈尾,东西为鬼。病我长女,坐涕诎指。或西或东,大华易诱。」
《萃之·既济》:「老狐多态,行为蛊怪。惊我主母,终无咎悔。」
从以上所列条文中,可以看出以下观念:
「狐魅」会给国、家带来灾祸。
「狐魅」都是「老狐」。
「狐魅」作祟对象均为女性,但「狐魅」却是牝狐(雌狐)。
「狐魅」均未化为人形,其以特有魅术使人受惑。
第二条反映了汉人关于妖精变化的观念,即所谓「物老成怪(精)」。大概是说大凡年深日久的生灵与物件皆能成为「精怪」。
东汉《论衡》:「故妖怪之动,象人之形,或象人之声为应,故其妖动不离人形。」
第三条则反映了西汉时期的狐魅作祟还不具备性的要素,只是单纯的迷人心智而已。
东晋·郭璞《玄中记》:「狐五十岁……善蛊魅,使人迷惑失智。」
但未见关于这种行为对狐魅之意义的叙述。或许只是单纯的不明所以及莫名其妙,因而将生活中的邪门事归咎于狐魅。
古代有所谓「狐魅疾」或「狐魅病」,大概就是精神病而已,但古人往往会认为精神病是狐妖附体或狐妖作祟所致。
西汉·刘歆《西京杂记》中亦见白狐有害人类的描述。不过从故事来看,其实是广川王冒犯及伤害白狐在先,由此惹来白狐报复。严格来说,这并不能算是作祟,白狐也不能算作狐魅。
栾书冢,棺柩明器朽烂无余。有一白狐,见人惊走,左右遂击之,不能得,伤其左脚。有夕,(广川)王梦一丈夫,须眉尽白,来谓王曰:「何故伤吾左脚?」乃以杖叩王左脚。王觉,脚肿痛生疮,至死不差。
在东汉·王充《论衡·遭虎》中,狐以灾异之符的形式出现,预兆着田光受诛的结局,具有不祥的意味。表现形式与瑞狐接近。从中亦可窥见当时人认为狐是不祥之物的观念。
古今凶验,非唯虎也,野物皆然。??卢奴令田光与公孙弘等谋反,其且觉时,狐鸣光舍屋上,光心恶之。其後事觉,坐诛。
(明《天禄阁外史》引)东汉·黄宪《三难》中,狐完全是以负面的形象出现,似乎是作者用以讽喻朝中奸臣。从其不祥的象征意义和未至於能变化成人的情况来看,将此种之狐视作狐魅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今有妖狐成群,游於大苑之中,憩於金穴之内。其容足以媚太阳之光,其氛足以侵雷霆之声。贪如[鼠石]鼠,矫若雄鹰,状如狒狒,巧若猩猩。其突如羝,其蛊如廉,倏忽万态,莫知厥机。足蟠乎魑魅之域,迹风乎魍魉之墟。饰之以冶容,粲之以文皮,能礼北而弗惠乎黔黎,何以为党,其名曰狸,此皆兽苑之所不畜者也。
东汉·应劭《风俗通义·怪神》中,有一则狐魅截发的故事或传说的记载。此则故事多见于不同典籍,但作祟者有狐、狸之别。不过考虑到古人视狐、狸为同类的情况,这一则也可算作有关狐魅的记载。
谨按:北部督邮西平到伯夷……夜时,有正黑者四五尺,稍高……徐以剑带击魅脚,呼下火上照视,老狸正赤,略无衣毛,持下烧杀。明旦发楼屋,得所髡人结百余,因从此绝。
另外,此则故事还牵涉到狐魅的其中一种流传甚广作祟手法——截发。以后有述。
西晋·陈寿《三国志·魏书·管辂传》中,有狐于田舍纵火,无疑是在作祟。关于狐魅纵火这一行为,其背后似乎有着特殊的文化缘由,以后可深入探究,但此处暂不多讲。
辂在田舍,尝候远邻,主人患数失火。辂卜,教使明日於南陌上伺,当有一角巾诸生,驾黑牛故车,必引留,为设賔主,此能消之。即从辂戒。诸生有急求去,不听,遂留当宿,意大不安,以为图己。主人罢入,生乃把刀出门,倚两薪积闲,侧立假寐。欻有一小物直来过前,如兽,手中持火,以口吹之。生惊,举刀斫,正断要,视之则狐。自此主人不复有灾。
以下引文出自东晋·干宝《搜神记》卷三《韩友伏狐》,是一篇典型的狐魅惑人类型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