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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都宫展示着遣唐记内的一页页文字。
上面全是密密麻麻的汉文书写。
对于没有接受过汉文学习,且进一步学习到一定程度的人,的确无从直接下手阅读遣唐记。
“遣唐记仍然是小范围的点校作。只有极其专业的文史学者,才能够对其进一步”宇都宫补充道,“因此,下川所谓的点校,并未达到能使读者更进一步利用的程度!”
宇都宫的话音刚落下,便见得那位年轻的原告男律师迅速还击,“裁判长。被告代理人方才不恰当地限缩‘读者’的范围,认为只有使一般读者也能有效利用的事实汇编才具有可版权性。”
“事实上,作品的创作既有面向一般读者,也有面向专业领域的读者。如果能够使专业领域的读者,也能更加有效利用经过采集的事实材料。那么对于该事实材料的采集,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打个比方而言。我将十八世纪的人口数据,以专业统计图表的方式呈现出来。纵然该呈现只有具备统计知识的人,才能够理解。但只要在统计图表对人口数据的分类、采集,具有最低限度的原创性,那么亦成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因此,尽管不具有统计学知识的读者,无法理解我的图表。但是,其已足够达到原创性的要求。被告代理人以遣唐记经过点校后,仍然只有专业领域的文史学者才能解读,而否认其对汉文原典的有效整理和利用。其观点是根本的不正确,不妥当!”
“如果认为提高了专业领域的读者有效利用事实素材的程度,不足以达到版权的要求,那毫无疑问是不恰当的缩小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宇都宫瞪大了双眼,再度回击道:“原告代理人还是在回避问题!问题的本质还是在于,即使经过点校之后,读者仍然是从汉文原典本身的文字来理解遣唐记的内容。被告并不否认点校当然能够有助于便利读者的理解。但问题在于,该等辅助作用,并没有显著到足以构成所谓的创造性。”
“汉文的句子经过点校后,仍然是汉文句子。读者仍然是根据汉文本身来理解遣唐记的内容。对于标点符号的添加,并没有改变这一点。因此,遣唐记经过下川的点校后,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原告所谓的事实采集,并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