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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招募的事情还没有正式启动,所以军队现有的人数不算太多,亚特麾下所有战斗组组长战兵和军官都在军官学院中接受军官训练,所以也不用另行召集。军议会上,亚特亲自署发并宣读了。
分为三个大的部分,包括禁令十八条、治军十五条、晋退六条。
军法最为重要的是禁令十八条,包括“五斩、六挞、七罚”。
“五斩”即战时违抗军令,斩首;战时临阵脱逃,斩首;战时扰乱军心,斩首;军中私斗夺命,斩首;私藏巨额战获,斩首。
“六挞”指六种受到军棍惩处的情形,即平日顶撞长官、军中私斗伤人、偷盗军资物品、战时丢失武备、训练偷奸耍滑、欺压良善以及主官认为需要鞭挞的罪责,“六挞”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可由主官升罚为斩首。
“七罚”泛指需要接受罚没军饷或是关押禁闭的轻微处罚,比如军官识字不合格、士兵训练未达标、士兵之间争功夺利、行军列阵喧哗等。
治军十五条则包含士兵训练内容标准、战阵技巧、士兵军饷待遇、武器盔甲保养配备、行军扎营巡逻哨卫、军队辎重筹集运输等日常管理涉及的事项。
晋退十条则包含了士兵军官军功的核算、军赏发放的标准、晋职晋级的军功要求、降职降级的惩处标准等等。
整部不到五十条,内容简单通俗,没有繁缛的文字修饰。
亚特要求军队战斗组长以上战兵和军官全都背下,而且以后必须将法令内容传授给麾下所有士兵。新兵队今后训练也增加了一项熟练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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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的简单通俗和奖罚严明,民政系统的法典就要复杂繁琐许多。
民政颁布的法律被命名为,涉及土地分配、税赋征收、兵役徭役、治安维稳、工坊商业等多个领域。
中最为核心的有四个领域。
其一是土地分配,明确规定山谷男爵领的两块采邑土地全都归于宫廷边疆男爵亚特·伍德·威尔斯,领地自由民以履行土地义务为条件享有终生租种领主土地的“份地权”,“份地权”以务农人口为单位,每户农户能获得的土地数量取决于其家庭从事农耕的人口数量。土地的具体配租由民政掌控,但是必须基于公正的原则。
享有“份地权”的领民是一种介于农奴和自耕农之间的阶级,他们拥有自由的身份,但却没有私有的土地。每一个宣誓效忠领主、履行领民义务、具有耕作能力的自由领民都可以从领主那里获得一份土地,领民的份地自行经营管理,若是领民失去了耕种能力、拒绝履行土地义务或是违背领地法典则领主有权无条件收回份地。
除了最普遍适用的“份地权”,中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土地分配制度,即“勋地权”、“恩地权”和“公地制”。
“勋地权”主要针对军队军官士兵和民政官员,因战伤退或战亡、荣获重大功绩等情况下由领主亲自授予勋地,勋地归授勋者私有,勋地持有者仅需缴纳战争税,其余的税赋一律减免,勋地可以经过一定程序予以继承。亚特曾经授予战死战伤的士兵永享土地就是“勋地”。
“恩地权”本质上就是领民“份地权”,但是“恩地”在一定时限内享受减免税赋租金等权利。最早几批获得“五年土地归己”的领民就享受“恩地权”,他们租种的土地在十年内享受土地税赋的减免额度。
“公地”是属于民政直辖的土地,由民政出资雇佣农户或是征发战奴耕种,收获的作物完全归民政所有,由民政统一调配使用。
其二是税赋征收。随着山谷男爵领土地领民扩张,土地税赋将成为领地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所以亚特提高了土地税赋的征收份额,将领地土地税赋分为地租税、人头税、治安税、领地建设税以及代教会收取的什一税。
其三是服役问题。亚特决心在领地建立以常备军制为主的军队,麾下军队以职业军队为主,辅助临征兵。所以中以缴纳盾牌税替代了领民每年四十天的兵役服役期,这笔税收用来供养军队,同时法典也规定了领民必须按照安排有偿受训和紧急状态下无偿响应征召;同时针对领民的徭役问题也做出了规定,为了让农户专职耕作生产,亚特允许领民用雇役税代替徭役,只要缴纳了税赋领民便不用必须替放下手中农活强制替领主做工,而他们缴纳的雇役税将用来雇佣力工劳役。
其四是治安问题。面对领地人口剧增,治安日益严峻的问题,中规定了领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违反准则法条后的惩处措施等等。
与治安法典内容相匹配的还有两个机构的设立——治安官和领地法官。治安官由山谷守备军团指挥官兼任,守备军团的常备农兵兼负治安兵;领地法官由民政官兼任,负责审判、定罪、量刑以及法典释义。
用羊皮纸书写,传领地各处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