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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联合产业收割案例的主角三家霓虹企业和一家米国企业。
事情发生在80年代末期那会儿,有一家霓虹企业主动找到了华夏的一家大型材料制造企业,说要合作生产一批新型材料。
然而当时的华夏并没有生产这种新型材料的能力,包括这家霓虹企业主动找上门的华夏大型材料制造企业,同样不具备生产这种新型材料的能力。
但这家霓虹企业表示他们有制造这种新型材料的能力,只不过在霓虹国那边制造成本太高,为了能够更好的具备产品竞争力,就想要找一家有实力的华夏企业合作。
华夏企业一听这个原因倒是很合理,便答应了这场合作。
确定合作关系后,这家霓虹企业将新型材料的生产技术有偿给到了华夏企业,结果这个华夏企业发现按照他们的生产方案,工厂现有的设备完全没法用,得采购一批相对应的设备。
而且相对应的这批设备全世界只有一家霓虹企业可以生产。
这个时候华夏企业就找到了合作的霓虹企业,表示对方之前完全没有提到这个问题。
在之前的交流过程中一直都是默认华夏企业只需要掌握技术就可以生产这一新型材料的,根本没有提及需要特定设备的问题,明明他们心里是非常清楚这家华夏企业想造这个新型材料是必须要采购这批设备的。
毕竟他们的生产方案规定只能用这批设备来完成。
可霓虹企业这个时候就是直接装傻,然后拿出合同来说事,如果华夏企业要中止合作就得赔付违约金。
最终,基于契约精神,华夏企业还是去采购了这批设备,并着手开始生产。
可当华夏企业去采购原材料的时候,原材料突然暴涨了3倍,而且原材料也是被垄断的状态,只能从特定的一家霓虹企业手里才能买到这种原材料。
华夏企业这才意识到自己进了一个圈套,在不久之后,这三家企业也承认了他们当时就是在给华夏企业下套。
通过这样一个套路,直接让华夏企业用高昂的价格购买了他们滞销的设备跟原材料,顺便还让华夏企业倒贴钱给他们生产了一批新型材料。
“这是...”看完这个案例后,索尼代表就基本明白这份协议是怎么回事。
这上边写的都是霓虹企业在过去几十年间,针对华夏企业的种种下作商业手段。
可以说,这就是一份霓虹企业针对华夏企业的“下作竞争手段整理书”。
而意识到这份协议是什么的索尼代表面色明显一沉,并将手里的文件举起,“何总,这好像并不是什么公平竞争协议吧?”
何成嘴角一扬,“这怎么就不是公平竞争协议了呢?如果各位能够承诺以后不会对我们星辰集团采用协议中的任何一种手段,那这不就算是一份公平竞争协议么?”
“毕竟这可是你们几十年来不断沉淀下来的主要手段。”
“虽然我相信你们肯定还能想出其他不公平竞争手段,但这份协议本身已经囊括了足够多的不公平竞争手段了,我是个懂得知足的人。”
“就是不知道你们舍不舍得在跟我们星辰集团的竞争中...放弃这些宝贵的经验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