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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使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
(1)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①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②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③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另行判决。
(2)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①《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给予报酬等。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③《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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