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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祥真的被告了,而且这告他的人来头都不小!
告他的人现在有,美国导演工会,美国剪辑工会,美国演员工会……等等等,甚至还有美国装修工会!
全是工会的,这帮人到底因为啥啊?难道就是因为闲的蛋疼?
也不是,还记得之前吴祥买下了那个成@人电影公司了吗?然后他就裁掉了几乎所有原来的员工,可这帮员工一被裁,马上就个子的去找了自己所在的工会。
老子拍成@人电影怎么了?成@人电影的工作者也是有人权的,也是有工会罩的!
于是,这些个工会就把吴祥给告了,理由就是你资方,也就是现在这个电影公司的主人,不能如此随意的裁剪人员,这违反美国法律。
但是,说实话美国的法律这个事儿吧,是挺有意思的,英美法系的那个法律其实不重要,重要的是案例,而且主要看法官和陪审团的心情。
这个案子不大,所以根本就没有陪审团,也就是说就是法官一个人说的算,而根据之前的案例来看,这个案子其实是属于模棱两可型的。
可以判吴祥违法,因为这个裁人太多了,一般收购什么公司都有协议,就是你可以裁掉多少,保留多少。那没有协议呢?
很简单,那就是看其他公司的协议,按照其他公司收购案的协议来比照,这样就能知道你犯法没犯法了。
真是这样?
真是这样,因为美国属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裁判就是如此,之前有案例是如何判罚。然后再根据现在这个案子的实际情况,来判定有没有犯法,有没有罪。
不像大陆法系,就是我国以及欧洲大陆执行的‘成文法’,有法典,有法律依据,每次法官宣读判决的时候,都指出你违反了那个法律。哪一条,说的清清楚楚的,英美法系不说这个,他们就说你有罪还是没罪,以及应该如何赔偿受害人。
实际上就是他们没有法典,也就是美国还有个成文的宪法,甚至英国连个最基本的宪法都没有。宪法不成文。
也就是说,根据其他公司收购的惯例来看,吴祥这回确实有罪!
可但是,美国是自由国家啊,奉行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啊,我这回收购了就裁掉了所有的人。这不就是自由吗?你有什么权利来干涉我的这个自由呢?
而且还有最关键的一点,那就是我们这个公司小啊,虽然我们裁掉的人员比例很高,可实际上没几个人,跟那些个大公司并购需要在裁员问题上签协议的那种来比。我们这个裁员根本就不够看啊。
你要这么说,也对!
真的。没错啊,而且之前美国其实就这个自由市场经济方面的案件有很多很多,比如罗斯福时期,那个时候大家都知道,美国经济最惨的时候嘛,于是就有罗斯福新政,可这个罗斯福新政她有时候很变@态的,因为他就规定了,你们企业主,就不能裁人,就是不能裁人!
罗斯福还不光规定了这个,他甚至还出台了很多的法案,比如一只鸡最低应该卖多少美元,比如一件衣服,被清洗的时候最低应该收多少钱,比如一个活计,你最低应该给他开多少工钱……(很熟悉吧,罗斯福新政=计划经济!)
几乎是事无巨细,都有规定,可这都是不对的呀,这都是在美国联邦法院上留下案例的,对于一个判例法的法官,遵循这些个之前的案例,他就知道应该如何去判罚。
吴祥无罪!
那这一下有矛盾了,本来是一个不大的案子,一个很小的劳动纠纷而已,就那么几个人,法官有点儿挠头,那干脆吧,先给你们庭下调解一番。
美国的法律系统还有一个很奇葩的存在,那就是律师。
香港有句话,叫攒钱供孩子读书,长大了以后可以当个医生或者律师。(语出《功夫》里元@秋,元@华)
可见,律师是很能挣钱的,而他们的钱也不白挣,他们在英美法系里那是真有作用的。
最厉害的一条,那就是律师可以帮你向法官求情,在一些个小案子中,律师一求情,那法官在‘一动情’,你这本来违法的什么事实,就可以减免处罚。
真的是减免,比如交通违章,高速公路上超速,这要是正常来罚,能罚哭你,可人家律师一求情,这罚款就很少很少了,当然,你得给律师钱。
吴祥就遇到这么个律师了,人家就说了,我就帮你求情好了,法官会轻判的,很轻很轻。
可是,吴祥听的明白啊,你帮我求情,那意思是不是我得先承认我犯法了?
那当然了!
人家律师的回答也干脆,不过,如果是懂法律的人,听到这个就应该明白了,这不就是;咱们这边长做的‘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吗?
可这他妈不对啊,老子来你们这里开公司,还没干什么大事儿呢,老子就有罪了,这他妈冤不冤?老子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于是吴祥不干了,可是,这眼前的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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